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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政策性破产两年后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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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2008年后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专家指出,2008年以后,包括国企在内的所有企业将依照新修订的《破产法》实施商业性破产。
出处 《新疆审计》 2006年第2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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