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农产品加工中的副产品如麦麸、棉籽、谷糠等,大部分企业都以“饲料”税目作为免税申报,尽力争取税收优惠,取得了一定效益。粮食加工厂大都属一般纳税人,其副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有两种形式:一是作应税收入与主产品销售合并申报纳税;二是作免税收入申报,免税收入所耗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月转出。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农产品加工中副产品销售免税是否真正获得税收优惠,须区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不同规模分别对待。
出处
《商业会计》
2006年第10S期45-46,共2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