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在所得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调整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而债务法要求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按新的税率对递延税款的余额进行调整。由于债务法能够客观地反映税率变动引起的企业所得税付款义务或收款权利,所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采用债务法。但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债务法与新会计准则中的债务法却并不相同。
出处
《财会学习》
2006年第11期39-40,共2页
Accounting Lear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