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法律方法的探讨我们已持续了一个阶段。我们的努力方向是建构一个法律方法论体系。这种研究带有明显的理论属性。虽然我们口口声声说法律方法论是一种关于法学的“形而下”研究,但理论本身的抽象、概括性又使我们走向了(与法哲学比较)另一个层面的理论探索。按我们原初的设想,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探索,上可着天(与法哲学、伦理学相联),下可着地(与司法实践相关),但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们感觉到关于法律方法论体系的建构实际上仍然是沿着传统的法理学或法哲学的思路走的,只是研究的问题似乎聚焦到了司法过程。研究成果的叙说方式没有根本的改变———走的依然是抽象性的普适化路径。我们不是说这种研究没有意义,它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关于理论体系的探讨是某一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但如果我们的研究仅注意理论的完善就可能脱离法学的实用性品格。就目前的研究现状看,法学的技术含量、经验品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张扬。我们知道,法治的哲学本质实际上是在经验范围内解决问题,用法律方式寻求社会秩序。然而人类的经验在理论研究中又表现为理性,表现为制度化、条文化和程序性的法律。这些抽象的法律与制度使我们能迅速地掌握被称为法律(形式化)的东西。但如果我们仅仅注意法律的形式性,就可能失去对法律“内容”的掌握。法律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整体,它也具有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只注意抽象的理论体系可能会掩盖丰富的内容。为进一步使法学走向“形而下”,我想我们的研究姿态除了坚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外,在研究的内容上,我们还必须把体现个案经验与个性的法律智慧纳入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为达到这一目标,我们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在原来探讨“法治与法律方法”的基础上,又共同组织了“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笔谈会,欢迎法律学人积极参与。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6年第5期7-9,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