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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加大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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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7月28日公布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相关概念予以明确。其中,司法解释明确.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出处 《时事资料手册》 2006年第5期119-1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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