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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声明书公证中的“声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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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制定与实施,出国旅游早已步人了中国寻常百姓家。日前,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到:一些当事人为委托他人携带其未成年子女出国旅游,在办妥签证之前,通常须向有关公证机构申办同意由他人携带其未成年子女出国旅游的声明书签字属实公证。然而,在此类声明书公证中,当事人(声明人)往往忽略了“声明日期”。
作者 许育红
机构地区 外交部领事司
出处 《中国公证》 2006年第8期33-34,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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