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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不缴采矿权价款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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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太原市政府发出通告。通告要求各煤矿采矿权人于2006—09—25日前到煤矿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太原市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合同》。在2006—10—15日前向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并换领采矿许可证;对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在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省、市分成部分(总价款的50%)后,按要求上报换证资料。欠缴的县(市、区)分成部分(剩余的50%)须在2006—12—31日前缴清。逾期未按要求签订合同和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视为自行放弃采矿权。
出处 《矿业快报》 2006年第10期36-36,共1页 Express Information of Mining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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