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包括了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合。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缺乏适用回避制度的前提条件和可操作性,并且在该场合,国外刑事诉讼法也无适用回避制度的立法例。因此,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欠妥当。
出处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5期79-82,共4页
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