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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立法异议——对《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一项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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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包括了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合。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缺乏适用回避制度的前提条件和可操作性,并且在该场合,国外刑事诉讼法也无适用回避制度的立法例。因此,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欠妥当。
出处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5期79-82,共4页 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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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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