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现有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已显落后,在具体制度规定上过于简单原则化,因此应针对其缺陷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如加强公权介入、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精神、扩大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设立监护监督机关等。此外,还应在程序上加以配套完善,系统规范成年人监护的全过程。
出处
《黎明职业大学学报》
2006年第3期6-9,80,共5页
Journal of LiMing Vocation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