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一事再罚的原因和危害
虽然我国早在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中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原则在行政部门的执法实践中并为真正得到贯彻落实。长期以来,政府管理着大量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该管的事又没有去管或者没有管好,政府权力的运作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严重不相适应,行政管理的成本很高,效率很低。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有关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一些立法项目,存在不少弊端。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立法工作过于强调“条条”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往往都要明确由政府某一个具体部门来实施。这样实践中制定一部法律、法规,就要新设置一支执法队伍。一方面,行政执法机构林立,行政执法队伍臃肿,执法扰民现象相当严重;同时行政执法力量一旦分散到众多的行政执法部门,每个部门又都感到执法力量单薄,难以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只能依靠“突击”执法、“运动式”执法维持局面。另一方面,部门行政执法职责重复交叉,行政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扯皮现象严重,不仅造成重复处罚或者在处罚中相互推诿,也滋生了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和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