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与袁某是朋友,半年前我向他借了5000元,当时他的同居女友郭某也在场,以后我们三人还在一起吃过饭。前不久,袁某的同居女友郭某找到我说是他们又重新租了一套房子,需要先交上5000元钱,他们手头没有这么多,来向我要那欠款,于是我凑足了5000元就给了郭某。几天后我打电话和袁某谈及此事,袁某说他不知道此事,并说他已经和郭某分手快有一个月了。请问:我将欠款还给债权人的同居女友是否有效?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06年第10期49-49,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