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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财税新政策力促浙商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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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件:为增强企业提高技术开发费投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浙江省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关管理办法》.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即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办法》还规定允许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作者 傅白水
出处 《浙商》 2006年第11期34-34,共1页 Zheshang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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