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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不同用他性质和用地情况核定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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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应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的一定比例收取。2003年公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所指土地出让金核定标准,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这两个规定的内容是否矛盾,该如何理解?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认为,其土地出让金的核定应区分不同用地性质和用地情况。
作者 杨廷贵
出处 《房地产评估》 2006年第11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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