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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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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旦生效,其法律效力不仅及于行政相对人.也及于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随意被撤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和稳定。 二、错误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纠正。《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是公安部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内部规章,不能成为制作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始终贯彻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原则,只能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不会混淆是非,更不会因此而使违法行为人逃脱应有的惩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10期44-48,共5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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