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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140号文件: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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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 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具体包括: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期79-80,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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