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是否适用“多余指定原则”,一直是司法和理论界颇有争议的问题,最高法院在近其提审的一件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审理中,表达了不赞成轻率适用该原则的意见,并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和第21条第2款作了解释,该案对于统一人们对“多余指定原则”的认识,颇具意义。然而,该判决仍有值得商榷之处。除正确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和第21条第2款外,需要修订相关司法解释。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期121-125,共5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