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商业秘密属于保密信息,不同的人可以从不同的途径获知,法律上也允许不同的人可以同时拥有相同的商业秘密,因此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被告作为侵权嫌疑人,获知商业秘密的途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在很多情况下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违法性。这些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可以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从而使被告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142-145,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