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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摊销年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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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企业签订的视频点播软件协议未明确受益年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故单独购入软件一般都应按不低于10年摊销。但软件未到摊销期满便失去了其使用价值,假若报废,企业还要承担中介机构审计费等额外费用。如何对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摊销年限进行税务筹划,笔者认为按以下思路进行税务筹划。
作者 周波
出处 《上海会计》 2006年第5期63-63,共1页 Shanghai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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