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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处罚款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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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町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曰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据此,行政相对人在因自身的行政违法行为被科以罚款处罚之后,于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行政诉讼,且不自觉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其加处罚款。该加处罚款在行政程序中争议颇多:行政机关可否与行政处罚一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减免情况?等等。
作者 孙豪建
出处 《城建监察》 2006年第11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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