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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公证执业中的非主观故意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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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探讨的公证执业风险,主要是《公证法》第42条中“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中存在的非主观故意责任风险。
作者 张立刚
机构地区 山西省公证处
出处 《中国公证》 2006年第10期39-42,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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