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回放本刊2006年第7期刊登案例反映,2005年1月某瓷砖厂招工,因招工要求“年龄在25岁至40岁”,张某为应聘该岗位,借用了朋友王某的身份证冒名顶替,并且成功进入该厂工作。该厂为“王某”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费。后张某发生工伤事故,其真实身份曝光。张某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厂则认为,张某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劳动关系无效,不应对其认定工伤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从而提出能否对张某进行工伤认定和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期74-75,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