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友好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发展起来,逐渐为各国承认,但相关理论尚不成熟。公平善意原则作为其法律依据,首先是国内民法上的概念,而后适用于国际争端的解决,最后才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得到普遍适用。与依法仲裁相比,友好仲裁方式有许多独特之处,在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公约以及示范法中有所体现,并有倾向性地体现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双重属性。友好仲裁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的授权,应有相关立法规范当事人的此类协议,以限制友好仲裁的滥用。我国相关立法亟待完善,以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需要。
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68-73,共6页
Zhejia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