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董事损害公司权益须赔偿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A公司通过多方努力取得了承办某旅游节的授权,但是按照约定,其需向主管该旅游节的旅游局支付活动保证金人民币5 0万元。B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马某指示B公司的财务将本公司的人民币5 0万元作为A公司的旅游节保证金支付给了旅游局。此后马某又要求旅游局将上述5 0万元以退回押金的名义支付给了C公司。后由于B公司股权转让,马某因此离任,B公司在审计时才获悉以上5 0万元的去向,B公司遂以董事损害公司权益的名义起诉马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A公司和C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作者 杨春宝
出处 《科技创业》 2006年第11期56-56,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