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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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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有权保留是对移转所有权设定特定条件的法律制度,它既有物权性又有债权性,是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有机结合。所有权保留一般由出卖人提出,并经买受人同意而成为合同的条款,所有权保留意思表示的方式以明示为限,在公示方法(成立要件)上,拟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为宜。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包括买受人的期待权、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等内容。
作者 李黎明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2006年第11期146-148,共3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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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德]罗伯特·霍恩 海因·科茨 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共引文献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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