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19年独立到1973年,阿富汗先后颁布了3部宪法,并进行了相应实践,体现了阿富汗君主立宪制的初建和发展。1923年宪法是阿富汗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它在维护国王绝对统治的同时,首次规定设立具有咨询职能的国务议事会,试图对王权进行某些限制。1931年宪法则规定由首相领导中央行政机构,且用两院制议会取代国务议事会,议会的职能也有所增强。这部宪法还促进了司法体系的世俗化发展。1964年宪法第一次赋予议会立法创制权,以及公民民主参政等权利,突出强调三权分立和制衡等现代政治思想,并进一步促进了政教分离、尤其是司法与宗教分离的世俗主义精神的发展。
出处
《西亚非洲》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8期71-75,共5页
West Asia and Afr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