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机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早在1979年刑法修订之时,就曾经有人对此提出过质疑。1997年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等等。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确实有其难以回避的矛盾和问题,这与现行立法是有所冲突的,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和重新审视。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S期53-54,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