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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能否认定为刑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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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机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早在1979年刑法修订之时,就曾经有人对此提出过质疑。1997年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等等。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确实有其难以回避的矛盾和问题,这与现行立法是有所冲突的,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和重新审视。
作者 王俊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S期53-54,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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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 1[奥]凯尔森 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 2[日]美浓部达吉 欧宗祐 何作霖译 93.宪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共引文献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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