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违约救济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两者在违约救济的类型上都规定了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三种。但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则在继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础上,发展了罚金和违约金制度。综合两者比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违约救济的规定更具体合理,也更具有操作性。
出处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6年第11期38-39,89,共3页
Heilongjiang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