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让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开展公平、公正的竞争,必须为民营企业构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的法律环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有的法治环境还不能给民营企业创造一个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表现为:立法滞后,法律保障体系亟待完善;法律政策对民营企业规定了许多歧视性待遇;民营中小企业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债权的成本过高。因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贯彻各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努力建立一个完备的公平竞争法律网络体系;尽快出台物权法和债权法,以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在政策层面为民营经济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机制。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183-186,共4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民营企业市场竞争的环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批准号:NM04ZF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