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胎儿作为自然人生命的初级阶段,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胎儿的发育状况直接决定着其成活后自然人的生命质量。近现代以来,社会日趋发达,其衍生的意外事故给胎儿造成侵害的几率较以往大大提高,因此对胎儿生命健康的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在我国,除《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权益有所涉及和刑法关于对审判时怀孕妇女不判死刑的规定以间接保护胎儿外,关于保护胎儿的法律是一片空白。应该通过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实现对胎儿的救济,从而达到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延展保护。
出处
《南昌高专学报》
2006年第5期11-12,共2页
Journal of Nanchang Junior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