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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胎儿生命健康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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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胎儿作为自然人生命的初级阶段,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胎儿的发育状况直接决定着其成活后自然人的生命质量。近现代以来,社会日趋发达,其衍生的意外事故给胎儿造成侵害的几率较以往大大提高,因此对胎儿生命健康的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在我国,除《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权益有所涉及和刑法关于对审判时怀孕妇女不判死刑的规定以间接保护胎儿外,关于保护胎儿的法律是一片空白。应该通过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实现对胎儿的救济,从而达到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延展保护。
作者 饶远
机构地区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昌高专学报》 2006年第5期11-12,共2页 Journal of Nanchang Junior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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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4

  • 1焦少林.试论生育权[J].现代法学,1999,21(6):86-89. 被引量:36
  • 2刘文宗.论人权、女权与生育权问题──为迎接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而作[J].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1995,17(3):61-65. 被引量:4
  • 3胡宇鹏.伤害胎儿是侵犯生育权的行为——兼与张明楷先生商榷[J].法学,2002(3):26-28. 被引量:30
  • 4王虎,范学谦.论生育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5(2):23-26. 被引量:38
  • 5高铭喧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35页.
  • 6我们认为,根据语境解释,该"接近"应为以性、生育等为目的的接触,而不应该机械地将为侵害妇女身体行为所必要的对该身体的一定程度的"接近"归于此类.
  • 7龙卫球先生称该请求权为"基于侵害专属权所产生的债权",我们主张对该请求权与作为基础性权利的债权加以区分,故不沿用其表述.详见后文分析.
  • 8张俊浩先生根据请求权的产生方式将其分为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效力而产生的请求权和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救济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与我们主张类似.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 9严格说来,按照相关现行立法所依据的传统民法理论,这种所谓的"权利义务"由于其主体的不适格而实际上只是"利益与不利益".这正是该理论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不赋予胎儿据以享有权利的民事权利能力,另一方面又承认其享有权利.我们基于自己的理论主张,权且在此语境下亦使用"权利义务",特予说明.
  • 10我国存在与"特留份制度"相类似的"必继份制度",但缺陷颇多,学者认为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5页.

共引文献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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