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是劳工权的基础与核心,是国际人权宣言和国际劳工大会公约等规定的基本权利。而在我国虽然宪法对自由结社权作出原则规定,但是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对此有漏洞和欠缺之处,需要在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方面对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进行完善。具体应该在保障工人自由结社权、保障工会自主权和建立集体谈判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以更好地保护我国工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10-12,共3页
Journal of Jiamusi Educ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