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欧盟各国为代表的只以专门法予以保护。另一种是美国的以专利法保护的同时也采用专门法的方式进行保护。本文通过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J.E.M.Ag SupplyINC.,Farm Advantage,INC,etal.v.Pioneer Hi-BredInternational,INC.一案判决进行介绍和评论,以期我国专利法在修改时有所借鉴,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2006年第5期60-64,共5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