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1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北京房地产》
2006年第11期I0004-I000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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