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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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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1998年4月27日,某乡村民凌某某和其女儿李某(幼女)到乡派出所报称李某于本月21日下午被金某某强奸了,派出所对报案作了受案登记。当晚,所长李某某与干警一道去受害人家中询问了解情况,第二天在派出所对李某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然后李某某带领干警与受害人去查看现场,并安排联防队员去传唤嫌疑人金某某。由于发案时间已过了7天,期间又下过雨,故受害人李某在地名叫荒大湾的山坡上没有找到发案现场和遗留物,于是一行人返回了派出所,去传唤嫌疑人金某某的联防队员也回所告诉李某某没有找到金某某。
作者 宋江
出处 《法律与监督》 2006年第10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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