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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亟待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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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生产法》还不具备自立门户的条件,所以必须有自己的法律部门归属。按照国际惯例,以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为目的安全法律,属于劳动法律部门;然而,从现行“安全生产法》的内容来看,却更适合于进入经济法律部门。因此,笔者呼吁尽快为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立法。
作者 李家友 雅彦
出处 《现代职业安全》 2006年第11期28-30,共3页 Modern Occupational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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