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担保的条件
在明确了项目公司的担保必须直接提供给贷款人后,作为执行担保的基础和连接点,贷款人与担保人(包括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股东)将签署一系列担保协议,包括:土地抵押协议,建筑物抵押协议、项目公司其他所有资产抵押协议、项目账户质押协议、保险权益转让协议、股东承诺协议等。既然担保人为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就应当是贷款人行使担保权的充分必要条件。并且,由于贷款与项目的密切关联性,贷款的特定用途和延期付款协议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是借款人的主要还款来源,这使得贷款人不得不要求项目公司在延期付款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包括项目实施不利,也构成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这样,实际变成了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违约和项目公司在延期付款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都成为执行项目担保的条件,这难免引起项目公司及其股东的极度恐慌。
出处
《国际工程与劳务》
2006年第11期44-47,共4页
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ing & Labour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