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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行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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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对于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行使,国际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英国的“股东会决定模式”,另一种是美国的“董事会决定模式”。前者将反映收购措施的决策权留给股东行使,董事会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擅作反收购行为;后者则将反收购决策权赋予公司董事会。
作者 张敏聪
出处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2006年第11期26-27,共2页 Finance&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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