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开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构建行政公开制度是我国现阶段履行WTO透明度原则的最佳方式。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行政公开法律制度,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采取了警务公开、政务公开、政府上网工程、行政服务中心等形式主动接受相对方监督,但这些尝试因缺乏制度化机制而无法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鉴于此,我国未来应制定一部专门性的《行政公开法》,对行政公开的原则、范围、权利义务主体、程序等予以明确规定。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70-72,共3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发展问题研究>(03BFX002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