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串通投标行为是一种与价格有关的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实践中有轮流坐庄、补充投标、市场分割、补偿投标等表现形式。从根本上看,各种串通投标行为都是通过部分或全部投标人间达成协议来预定中标人的,这种投标人间的联合不但侵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还将严重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机制作用以及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竞争性市场结构。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应采取“本身违法原则”对串通投标行为予以规制。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91-93,共3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天津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我国招投标制度法律问题研究>(20052612)的最终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