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公司债与投资其他金融商品一样会产生各种风险。目前,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方法,主要是透过当事人自愿协商的方式自行管控违约风险。但证券市场具有利于公司发行证券向大众筹措资金(分散性),并便利投资人将所购买的证券在流通或出售的特性(流动性)。在此特征影响下,公司债债权人对违约风险的管控,以自愿协商为主的模式是否足以保护公司债债权人?应否加强法律介入的程度?本文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对公司债契约的不完整性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法律对策。
出处
《兰州学刊》
2006年第11期201-204,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