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实施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包括检警关系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尽管刑事诉讼法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随着制度的健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终将是趋势所在。那么,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后,我国检警关系将受到何种影响?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X期8-10,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