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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麻醉的方法取走借条能否认定为抢劫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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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6月18日下午,冉某持王某出据的王某借款18500元的借条,以2000元的报酬邀请谭某、刘某、唐某等人,找王某催收欠款。因王某暂时没钱偿还,当晚,谭某、刘某便向王某提出由他们负责将冉某手中的借条“弄”出来,交给王某自行处理,事成之后王某给刘某、唐某10000元的报酬,王某当即表示同意。谭某、刘某、唐某三人当着王某的面商议在吃饭时用酒将冉某灌醉,未果。谭某、刘某又将冉某带到某娱乐城继续喝酒,并请黄某、周某劝冉某喝酒。唐某便用刘某准备的“K”粉吹进冉某鼻内,致其麻醉。之后,黄某从冉某身上将借条拿走。6月19日、20日,谭某、刘某、唐某等人持借条向王某收取现金9500元后将借条烧毁,后将9500元全部挥霍。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X期35-3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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