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基层检察院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及接受群众和有关单位举报的过程中,经常遇到有的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受贿问题。由于这些机构掌控着人、财、物的管理职权,或者负责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等重要事项,往往成为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拉拢腐蚀的对象。虽然刑法规定了单位受贿罪,但对单位内设机构能否构成本罪的主体,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对此出现意见分歧,影响到相关案件和线索的查处。请问,对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受贿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X期63-63,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