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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质提高妥善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质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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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归类于证据,
作者 汪海波
出处 《公安交通科技窗》 2006年第6期5-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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