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首次在《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一原则在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普遍意义。诚信为本、取信于民,应为各级政府执政的新理念。
出处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06年第4期79-81,共3页
Journal of YiLi Prefecture Communist Party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