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我国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最早见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颁布的Ⅸ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矗劲第6条。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了该条的内容,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即1997年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