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批判现有三种观点(绝对主义观、相对主义观和自由主义观)的基础上,提出了行政紧急权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作的主张;论述了行政紧急权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作的原因和方案。认为行政紧急权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运作,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紧急状态之常态化与规律化趋势所决定的,是法治的优越性所决定的。在法治的框架内运作行政紧急权,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比例原则和人体原则,遵循适度要求、程序要求和救济要求。
出处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第6期16-17,20,共3页
Journal of Shayang Teache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