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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下运费定金及差价损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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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4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2006—20号“嘉庆”轮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租用“嘉庆”轮,以完成天津港至上海港单航次的煤炭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一个银行工作13内,承租人应支付定余人民币10万元,其他运费在船抵卸货港锚地前一次性付清。“嘉庆“轮受载13期为2006年4月24日至4月26只,装卸时间为装港48小时,卸港48小时,两港可合计使用96小时。另外,合同约定双方如有纠纷,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会仲裁。
作者 晓东
出处 《船舶经济贸易》 2006年第6期30-31,共2页 Ship Economy &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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