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考察了唐代酒席间的歌舞表演与酒令的关系,指出其中大多数不属于酒令的范畴,只有一小部分是酒令要求必须完成的。将唐代酒席间纯属表演性质的音乐歌舞分为四类:一,观赏性的音乐歌舞;二,行酒令时的伴奏音乐;三,劝酒、送酒性质的乐舞;四,自我娱乐性的歌舞。歌舞表演与酒令有关的是上酒令和著词令。行上酒令时,表演者一边说或唱,一边做出各种类似舞蹈的动作,原也属即兴表演,后来发展为必须完成的动作,即是以歌舞为令的酒令。著词令则是酒令要求必须唱的歌曲。
出处
《中国典籍与文化》
2006年第4期101-108,共8页
Chinese Classics & 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