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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修路未设置标志起降杆砸伤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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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6月15日,四川省资中县马鞍镇饶勇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资威公路水南收费站,由于收费站改造施工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饶勇误驶入收费站第二道口时,被下落的起降杆砸伤,资中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水南收费站负事故全部责任。
作者 罗凯君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06年第11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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