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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日 财税[200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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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出处
《税收征纳》
2006年第11期I0008-I0009,共2页
关键词
即征即退政策
产品增值税
综合利用
生产加工
国家税务总局
原料
财政部
财税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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